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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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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6日,已點擊:22581次 來源:校園創業網整理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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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國務院辦公廳及有關部門,制定一系列相關政策,鼓勵畢業生各種渠道、各種形式就業,支持畢業生自主創業。2002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中明確規定:“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工商和稅收部門要簡化審批手續,積極給予支持。”“從事個體經營和自由職業的高校畢業生要按當地政府的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交納社會保險費。”“到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公安機關要積極放寬建立集體戶口的審批條件,及時、便捷地辦理落戶手續。”
2003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49號)中規定:“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1年內免交登記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有條件的地區由地方政府確定,在現有渠道中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小額貸款和擔保。”
2003年6月,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下發《關于切實落實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綜[2003]48號),為切實落實國辦發[2003]49號文件精神,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提出了六項有利于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政策規定。
2003年6月,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4號)文件中,明確規定:“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總結近幾年來開展創業培訓工作的經驗,積極組織面向高校畢業生的創業培訓,并與就業指導、咨詢服務、后續扶持有機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遠程創業培訓網絡和創業培訓的項目,集中開發一批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創業項目庫,搜集一批創業信息,為高校畢業生創業提供幫助。”
2003年6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于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工商個字[2003]第76號)文件中,就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和自主創業,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收費優惠政策,促進高校畢業生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2003年6月,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聯合下發《關于實施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2003]26號),為鼓勵大學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工作和創業制訂一系列優惠政策,以多種形式引導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工作,滿足西部開發對人才的需求。文件中規定了激勵表彰和經費保障政策,并鼓勵大學畢業生自主創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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