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29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審查后決定其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須在7日內完成".申訴人申請撤訴是申訴人的一種權利,是申請人對仲裁權利的積極處分;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必須是申訴人或經申訴人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為能力申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須是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調解或裁決之前;必須出自本人真實意愿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犯對方當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符合上述條件,撤訴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準撤訴。同意撤訴應制作仲裁決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按撤訴處理,是指雖然申訴人沒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仲裁中的一些行為實際上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仲裁仲裁庭視為撤訴。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6條規定,存在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勞動爭議仲裁庭即可按撤訴處理:(1)申訴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2)申訴人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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