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哪些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于部分裁決及部分裁決的執行問題,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91號)和勞動部《關于用人單位不服部分裁決申請復議期限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240號)分別作出規定: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確屬下列緊急情形之一的勞動爭議案件,經過初步審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決的形式裁決企業支付職工工資、醫療費:
①企業無故拖欠、扣發或停發工資超過三個月,致使職工生活確無基本保障的;
②職工因工負傷,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③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2)參照《民事訴訟法》第9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122號)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部分裁決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勞動爭議案件終結裁決作出之前要求企業預先支付職工一方工資、醫療費的仲裁措施,適用于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用人單位有履行能力,不作部分裁決將嚴重影響勞動者一方生活的情況。由于部分裁決是在仲裁中遇到緊急情況的特殊處理措施,所以一經作出,則立即生效并開始執行。企業如不執行,職工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企業不服從部分裁決的,不得單獨就部分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可以向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部分裁決的執行。復議申請應當自部分裁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超過15日的,當事人不得再申請復議;在15日內,如當事人尚未就部分裁決申請復議,而終結裁決已作出并送達,則當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決申請復議。如當事人不服終結裁決,可按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做出決定。部分裁決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部分裁決不當的,撤銷該部分裁決;已執行的,職工一方應返還企業一方先行支付的工資、醫療費;拒不返還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及其他有關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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