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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有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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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24489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編者按: 春節將至,又一個員工流動的高峰正在悄然來臨。雖然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但在此過程中仍然極易出現各種各樣的勞動爭議和糾紛。比如,在員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若本人涉嫌違反保密協議或用人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該怎么辦;若員工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工作時,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注意些什么;等等。本期我們請到長期處理此類案件的專家,為大家詳細剖析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專家簡介
戴福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具有理學、法學雙學士學位;從事法律實務多年,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曾在《人民法院報》、《法制日報》、《北京日報》等多家媒體上發表各類文章、評論等數十篇,多次接受上海東方衛視、北京電視臺等媒體采訪。
單位未繳社會保險,員工隨時可以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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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05年1月,郢某加入深圳某房地產連鎖公司任業務員。其勞動合同中約定,只有郢某完成400萬業務額后,公司才會為他辦理社會保險?紤]到當時的生活壓力和找工作難的狀況,他無奈地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字。但是,直到2006年2月,郢某也沒能完成400萬的業務額,這不禁使他對自己在這里的發展前途失去了信心,于次月初提出書面辭呈,第二天便自行離職。該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金某認為,郢某的離職過于突然,如果其他員工都像他這樣做,公司就沒法經營了,于是要求郢某一個月后再離職。郢某拒絕后,雙方矛盾激化。金某遂代表公司將其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裁決郢某支付因其未提前30天通知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5000元。
仲裁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開庭審理,駁回了該房地產連鎖公司的申訴請求。
專家點評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提前停止履行勞動合同,并終止勞動關系。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兩種情況。
◆焦點一: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 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边@說明,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不能說走就走。
本案例中,郢某沒有提前30天通知該房地產連鎖公司,而是書面通知后即自行離職,其行為不符合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為了準確判定郢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不合法,還需進一步考察其是否符合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焦點二: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問題
根據《勞動法》規定,具備以下法定條件之一,勞動者才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在此期間,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情況不符合,或者出于個人原因,不能或不愿意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都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有上述行為,勞動者不但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還應當通過有關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3.用人單位未盡應盡義務。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和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
在本案例中,雖然勞動合同中規定只有郢某完成400萬業務額之后,該房地產連鎖公司才能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待遇,但該條款明顯違反了《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是無效的。所以,本案例符合“用人單位未盡其應盡義務”這一條,郢某可以隨時通知該公司離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出處:“中華英才網《人力資源·HR經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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