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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是再婚,她能享受晚婚晚育待遇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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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是再婚,她能享受晚婚晚育待遇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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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24497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女員工的結婚和生育無可厚非,但實際工作中,很多HR卻發現自己經常對這期間的某些問題認識不清,從而發生勞動爭議。比如,嫁給再婚男士的員工,還能否享受晚婚、晚育待遇;員工晚于預產期分娩,可否順延產假;員工試用期內懷孕,企業可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等等。為此,本期我們主要針對用人單位在面對女員工婚育產時可能遇到的幾個問題加以剖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專家簡介——周緬
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北京市高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1999年至今,先后為中國移動北京分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及北京分行、香港世龍公司北京代表處等多家國內外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在勞動法等相關法律領域具有豐富經驗,代理過多起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勞動爭議案件,并取得了較為滿意的結果。
丈夫是再婚,她能享受晚婚晚育待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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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徐楊今年24歲,兩年前進入某電力公司工作。2006年10月,她不顧家人和朋友的反對,毅然與比自己大六歲且離過一次婚(無子女)的男友結婚。婚后沒多久,徐楊就發現自己可能已經懷孕,于是打算利用休婚假的機會做檢查。但當她向單位提出休晚婚假的申請后,人事部門卻聲稱,因男方系再婚,她連普通的3天婚假都不能休,更不要說再加7天的晚婚假;如果要休假就得按事假辦理,并扣發相應的工資。徐楊覺得奇怪:雖然男方的確是再婚,但自己是初婚,且已過晚婚年齡,憑什么不能休婚假和7天的晚婚假?不禁越想越氣。于是,徐楊申請了勞動仲裁。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仲裁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裁決,徐楊雖然不能享受7天的晚婚假,但該電力公司應保證其享受法定的3天婚假,且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其休假期間的工資;同時指出,徐楊在懷孕生育期間可以享受晚育的相關待遇。
專家點評
焦點一:什么情況才算“晚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此可見,我國政府提倡公民晚婚晚育,并從立法的高度保證了施行晚婚晚育的公民可以獲得一定的獎勵。
但是,《婚姻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何種情況才算晚婚,因此,若要認定晚婚則須參考其它有關政策和規定。提倡晚婚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策,最早是由中共中央在1982年2月9日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的,即“按法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各省在此后相繼制定了有關晚婚晚育獎勵的制度。比如,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16條明確規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第20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根據這些規定,只有在同時符合“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和“雙方均為初婚”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婚姻法》規定的“晚婚”,并有權享受增加7天的晚婚獎勵假;當然,晚婚年齡應當是結婚證書上批準結婚之日的雙方周歲年齡。
本案例中,雖然徐楊和男友都已超過了晚婚年齡,但是由于男方不是初婚,因此,即使徐楊是初婚,她也不能享受晚婚的7 天獎勵假。
焦點二:再婚是否可以休婚假
再婚的勞動者,只要他們之間結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其與初婚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并無不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0]84號)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因此,雖然本案例中徐楊的男友有過婚史,但無論是她還是其男友,倆人都可以享受法定婚假。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徐楊結婚最多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
勞動部《關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號)第11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本案例中,既然徐楊可以享受法定婚假,電力公司當然不能按照事假扣發工資,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裁定其支付徐楊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正確的。 焦點三:再婚可否享受晚育獎勵
正如上文所述,晚育是指已婚女性在24周歲之后第一次生育。晚育并不需要男方符合24周歲的條件,也就是說不論男方大于24周歲還是小于24周歲,只要女方是第一次生育,且在孩子出生時年齡大于24周歲,就屬于晚育。《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0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屬于不能按照晚育享受獎勵的兩種例外情況:
1.晚育的前提必須是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存在,即女方不能未婚先育。
2.在再婚的情況中,如果男方已生育過子女,則無論該子女是否隨再婚的男方生活,初婚的女方都不能再享受晚育獎勵。
在本案中,徐楊雖然不能享受晚婚的獎勵,但她的情況符合晚育的規定,因此,該電力公司應當給予徐楊晚育的獎勵。
出處:“中華英才網《人力資源·HR經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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