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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合同 違法違約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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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22769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因產業結構調整,就業崗位減少,出現大量冗員的某繁殖場,自作主張與員工張女士解除勞動合同。認為此舉不合法的張女士將繁殖場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繁殖場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繁殖場給付張女士去年12月份的工資差額、今年1、2月的生活費共計890余元。
1990年3月,張女士與繁殖場簽訂了1990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書,其中就繁殖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約定。去年11月25日,繁殖場向張女士發出解除勞動關系書面通知。張女士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為此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繁殖場撤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回繁殖場工作;支付去年12月份的工資差額230元;賠償今年1、2月造成的經濟損失。仲裁委員會裁決撤銷繁殖場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繁殖場支付去年12月扣發張女士的工資201.48元,支付張女士今年1、2月的生活費693元。張女士在繁殖場工作至去年12月24日,工資亦發至該日。
今年3月,繁殖場起訴至一審法院稱,繁殖場當初開的養雞廠因連年虧損倒閉。張女士的工作崗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已構成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繁殖場不同意仲裁裁決,要求確認與張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有效。張女士辯稱,自己實際工作中崗位發生過調整,不屬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情形。繁殖場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協商,也未經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同意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履行。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繁殖場不服,以下屬養雞場已關閉,符合約定的解除事由,且符合勞動法“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解除情形為由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繁殖場產業結構調整,就業崗位減少,出現大量冗員,與張女士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法規定。張女士系與繁殖場簽訂的勞動合同,現繁殖場并未關、停、并、轉,故繁殖場提出下屬養雞場已關張停辦,按約定可以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內容。當產業結構調整時,勞動者的工種在協商后可隨之調整,不應就此解除合同,繁殖場與張女士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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