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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工作制引爭議 海淀勞保局終審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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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工作制引爭議 海淀勞保局終審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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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22768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北京一家外資獨資企業實行彈性工作制,員工可以自行安排上下班時間,自行填報考勤表。沒想到,該公司一員工卻以企業拒絕支付加班費為由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舉報該公司違反勞動法。勞保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限令該公司補發加班費。該公司不服,起訴到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北京市海淀區勞保局的行政處理決定,海淀區勞保局終審敗訴。
2003年1月27日,紐英倫生物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張女士簽訂了勞動合同,安排張女士擔任公司會計。有效日期自2002年8月15日起至2003年8月14日止。紐英倫公司實行彈性工作制,其“員工手冊”雖然對于考勤制度作了“公司的作息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3時至17時,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的規定,但允許員工自行安排上下班時間,自行填報考勤表,如果因工作需要確需加班時,由公司書面通知安排加班,加班費按國家規定處理。2003年4月1日,紐英倫公司與張女士經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2003年7月,張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舉報紐英倫公司拖欠其加班報酬,海淀區勞保局予以立案并進行了調查。海淀區勞保局根據張女士自行填寫的考勤表,認定張女士自2002年9月至2003年3月在紐英倫公司工作期間,以紐英倫公司“員工手冊”中規定的作息時間為標準,其在法定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共計26.7天。2003年9月,海淀區勞保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限紐英倫公司于2003年9月19日之前補發張女士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4785.98元以及加發25%的經濟補償金1196.5元,兩項合計5982.48元。紐英倫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紐英倫公司認為,公司從未安排過張女士加班,張女士晚下班完全屬于個人自愿行為,故不應向張女士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報酬。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院經審理認為,海淀區勞保局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舉報內容進行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一百五十工資報酬的前提是具有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情形。張女士向海淀區勞保局舉報紐英倫公司拖欠其加班報酬,海淀區勞保局立案受理后,應依照該條法律規定審查所舉報的事實是否存在。海淀區勞保局對紐英倫公司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沒有紐英倫公司安排張蘭芝于周一至周五延長工作時間的證據。因此海淀區勞保局適用上述法律規定,作出要求紐英倫公司補發張女士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以及加發25%的經濟補償金的處理決定,缺乏事實依據且適用法律不當。據此,判決撤銷海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作行政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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