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受聘于某食品公司,兩年后擔任銷售部經理一職。不料好景不長,幾個月后,公司將其“貶”到了生產部。吳先生不服,申請仲裁獲得支持。公司不服訴至法院。8月6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令食品公司限期支付吳先生工資、替代通知期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共計1.5萬元。
2001年5月,36歲的吳先生應聘來到了某食品公司工作。在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中,吳先生擔任生產車間主任。兩年后,雙方續約三年,赫然載明吳先生“榮任”總經理助理。然而,適逢公司進行人事調動。經雙方協商,擔任總經理助理不到半年的吳先生又擔任起銷售部經理一職。正當吳先生躊躇滿志欲大干一番時,今年4月他突然收到了公司方的書面通知,說是鑒于其今年2、3月份連續兩個月沒有銷售業績,決定免去其銷售部經理職務。兩天后,吳先生被調到了生產部。面對銷售部經理的職位和生產部工作的落差,吳先生頗有自己的想法:公司完全沒有同自己商量過一回,卻對自己來個突如其來的換崗,究竟何故?為此,吳先生未按調動決定到生產部報到。這一下,正觸犯了“公司的有關規定”。同月20日,公司對吳先生做出了書面辭退的決議。吳先生不服,申請仲裁。面對仲裁結果,食品公司于今年6月訴至法院,請求除同意支付吳先生部分工資外,不支付其一個月替代通知期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法庭上,吳先生作出了公司單方辭退,理應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的辯稱。
法院認為,食品公司未與吳先生協商一致,即以吳先生沒有銷售業績為由將其免職并決定安排至生產部工作,公司的行為違反雙方協商變更的精神,應承擔違約責任。另外,公司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吳先生,并發給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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