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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信
《HR經理人》的法律專家:
您好!我原是一名制藥廠的女工,和工廠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是到2006年12月。去年11月我發現自己懷孕了,因為害怕制藥廠的工作環境對胎兒不好,就不打算再在這家制藥廠干了,所以在12月勞動合同到期后我沒有要求續簽,制藥廠也和我辦理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可是,我現在聽朋友說,由于我已懷孕,工廠是不能和我終止合同的,我還能夠享受很多待遇。請問,我還能不能要求工廠和我恢復勞動合同?
浙江·張英
專家解惑
張英,你好。閱讀了你的來信后,我們認為你可以要求制藥廠和你恢復勞動合同關系。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4條明確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根據這一規定,即使是你自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制藥廠也不應當同意,并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保證你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的有關權利得以實現。當然,除非制藥廠同意繼續延長你的勞動期限,否則你只能要求制藥廠恢復勞動合同至你的哺乳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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