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HR經理人》的法律專家:
您好!我是一家私營企業的人力資源主管,最近遇上了一件煩心事。我們公司招聘來一名財務主管,約定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3個月,工資每月3000元人民幣。試用期滿以后,這名財務主管找到我,要求給她漲工資,理由是其試用期滿了以后按期轉正,說明其能夠勝任工作,轉正后,工資自然應該高于試用期的工資。我覺得她說的似乎有道理,但又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依據。我向總經理匯報了此事,但總經理并不同意給她漲工資,并要我盡力說服她。我應該如何說服財務主管呢?請專家幫我出點主意。(浙江溫州·劉先生)
專家解惑
劉先生:
您好!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具體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法律只對最低工資標準作了限制性規定,即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礎,協商確定工資數額,既可以分別約定試用期和轉正后的工資,也可以只約定一個工資數額,即試用期和轉正后的工資相同。從您的來信可以看出,你們公司與財務主管之間只約定了每月工資3000元,并沒有對試用期和轉正后的工資水平進行區分。因此,這位財務主管漲工資的要求,實際上是對原來約定的工資水平的變更,而變更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公司不同意變更,則只能按照原先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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