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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裁員時勞動者莫輕言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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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24318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前不久,國內某知名網站因兼并而大量裁員,由于未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被三名員工推上了被告席。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該案時,被訴人卻提出,單位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是基于申訴人的辭職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并當庭出示了申訴人填寫的《辭職申請表》。至于當初向申訴人書面承諾的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則被被訴人說成是一種“贈予”,可給可不給。 據了解,時下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不管是自己的原因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還是勞動者本人的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都讓勞動者填寫所謂的《辭職申請表》。很多勞動者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在被單位辭退時,以為填寫辭職申請表只是履行一種離職手續,并不知道一旦形成這樣的“白紙黑字”,在訴諸法律時,將會產生兩種與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一,勞動者將喪失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減人員的,或者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但是,如果是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部發〔1996〕第354號《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就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支付經濟補償金與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況下填寫了《辭職申請表》,那么,其損失將是無法彌補的。 其二,勞動者無法申領失業救濟金。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下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顯然,勞動者提出辭職的不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范圍。按照國家規定,也無法享受失業救濟金。 因此,當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勞動者切莫輕言辭職,以免誤入一些用人單位設計的“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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