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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權限制員工跳槽到哪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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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權限制員工跳槽到哪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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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24326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陳先生是一位軟件工程師,前不久應聘到一家網站公司工作。該公司在面試雙方都滿意后,要求陳先生簽一份保密協議,該協議包括一項競業禁止條款。禁止條款規定:簽訂保密協議的員工,在與本公司結束雇傭關系后,不得加入與本公司有業務關系的其他單位,也不能加入本公司的競爭對手工作。陳先生一時很不明白,企業怎么會有權限制自己跳槽到哪里嗎?這種協議能夠得到法律保護嗎? 分析與答疑:可以十分肯定地說,企業與職工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絕對是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對于公司來說,已經越來越重要了。根據《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反下正當競爭法》規定了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可以與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約定,在解除勞動關系后一定時間內,被競業限制人員不得在生產同一種核心技術產品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或者自己從事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一種核心技術產品的生產經營。 在形式上,競業協議應當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且以書面形式簽訂。內容方面應包括以下幾點:(1)確定生產同一種核心技術產品且有競爭關系的企業范圍;(2)規定競業禁止的期限,最長為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后三年;(3)在競業禁止期間,公司應當向被競業禁止人員支付一定的補償費,并在協議中明確競業禁止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4)各方違約的責任。因此,陳先生應該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但是,上述所說的這份協議條款還有很多問題。 因為,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競業禁止協議,才能真正對員工起到約束作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陳先生所在公司與員工所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不僅形式上較為單簿,且內容也過于簡單,既無確定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范圍,亦無規定員工自己不得從事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一種核心技術產品的生產經營;對競業禁止的期限規定也不明確;更重要的是忽略了補償費的規定。缺少這條,便使該協議對簽約員工而言,只有義務而無權利。因此,陳先生完全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將協議內容完善,特別是補償費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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