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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工作問題解答意見(二)》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工作問題解答意見(二)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川辦發〔2002〕40號)施行以來,各地、各部門在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工作中反映了一些問題,需要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是否實行人員聘用制管理?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單位性質仍為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川辦發〔2002〕40號)的規定,實行人員聘用制管理。
二、事業單位招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是否適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員聘用制管理的政策規定?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員聘用制管理的范圍和對象是納入機構編制部門管理,依法登記(備案)的事業單位及與之建立人事關系的人員。因此,事業單位招用的臨時工作人員不適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員聘用制管理的政策規定。
三、事業單位不得與哪些人員簽訂具有人事關系的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不得與其它單位中建立了人事關系或者經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批準錄用而建立了勞動關系且上述關系存續期間的工作人員(包括退休、退職人員)簽訂具有人事關系的聘用合同。事業單位使用這些人員,只能按臨時工作人員對待。
四、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延長退休年齡的受聘人員如何簽訂聘用合同?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延長退休年齡的受聘人員,聘用期限為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延長的退休年齡到達的期限。
符合簽訂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政策規定條件的受聘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簽訂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間,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延長退休年齡的,應當變更聘用合同相關內容,聘用期限為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延長的退休年齡到達的期限。
五、事業單位對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如何簽訂聘用合同?
對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自接收安置之日起,給予3年適應期,首次簽訂聘用合同不約定試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聘用合同期不包括適應期。
我省指令性安置的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和樂山市"兩邊一區"內調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六、事業單位對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如何簽訂聘用合同?
對安排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自安排之日起,給予2年適應期,首次簽訂聘用合同不約定試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2年,聘用合同期不包括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我省指令性安置的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和樂山市"兩邊一區"內調人員的隨調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七、經指定的醫療單位確診患有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精神病而暫緩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在暫緩簽訂聘用合同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經指定的醫療單位確診患有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精神病而暫緩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在暫緩簽訂聘用合同期間的工資待遇按以下規定辦理:
執行四川省人事廳《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職工假期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川人工〔1994〕38號)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的規定,即: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發給。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發給。
"(3)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80%計發。
"(4)上述人員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貼)。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津貼)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此外,還應發給他們非生產性補貼;若遇國家政策性調資,本人無違法違紀行為的,可列入調資范圍。
八、離崗待退人員可否參加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定、考試?
可以。但不與工資等待遇掛鉤。
九、因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被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從而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的,聘用單位是否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因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被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從而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的,如果單位和個人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聘用單位應支付被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經濟補償金,其標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川辦發〔2002〕40號)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執行。
十、四川省人事廳《關于印發<四川省事業單位未聘人員分流安置意見>的通知》(川人發〔2003〕22號)中的辭職、辭退適用什么政策規定?
辭職適用四川省人事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人發〔1992〕11號)。
辭退適用四川省人事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通知》(川人發〔1993〕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