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為自理調動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文)規定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調動工作人員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調動工作人員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附:
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調動工作人員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文件)規定精神,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調動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問題,暫行如下規定。 一、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后,其工資、獎金、津貼等待遇,均按調入單位的工資制度和規定標準執行。 (一) 國家機關之間調動,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機關的干部工資確定。 1、 執行職級工資制度的干部,在國家機關之間調動工作,如調動后職務(職級)沒有變化的,其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一般不予變動;職務(職級)發生變化的,應按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四川省人事廳《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職務變動人員工資待遇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川人工[1994]41號文)的第一條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 2、 從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機關的干部,按新任職務,比照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同等條件的干部確定其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 3、 在國家機關之間調動或從企業、事業單位調入機關的干部,應及時確定職務。國家機關之間調動工作后,未及時明確職務的,暫以本人原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額為依據(一般低一檔職務工資)發給臨時工資,任任命職務后按本規定一條(一)款1項確定工資,凡在調動工作三個月之內明確職務的,從調入單位起薪之月起執行新工資標準,凡在調動工作三個月之后擬任職務的最低級別工資和最低職務工資額為依據發級臨時工資,待任命職務后按本規定一條(一)款2項確定工資,新工資標準的執行時間亦按本款上述原則辦理。 4、 調動到國家機關工作的干部,均從調入單位起薪之月起執行國家規定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標準。 5、 國家機關掃規定從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中錄用的干部工資待遇,按四川省人事廳《關于機關新錄用人口員和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川人工[1994]34號文)的一條(二)款2項規定執行。 (二) 事業單位之間調動,機關、企業調入事業單位的管理干部工資確定。 1、 執行職員職務等級工資制的干部,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工作,如調動后職務(職級)沒有變化的,其職務等級工資一般不予變動;職務9職級)發生變化的,或發跡工作崗位(如調動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調動后改作行政管理工作的)應按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四川省人事廳《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職務變動人員工資待遇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川人工[1994]41號文)的第二條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 2、 從機關、企業調入事業單位的干部,按新任職務,比照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同等條件的干部重新確定其職務等級工資。 3、 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或從機關、企業調入事業單位的干部,應及時確定職務。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工作后,未及時明確職務的,暫以本人原職員職務工資額為依據(一般低一檔職務工資)發給臨時工資,待明確職務后按本規定一條(二)款1項確定工資,凡在調動工作三個月之內明確職務的,從調入單位起薪之月起執行新工資標準,凡在調動工作三個月之后明確職務的,從新任職務的次月起執行新工資標準。由機關、企業調入事業單位的,在明確職務前,暫按調動工作后擬任職務的最低職務工資額為依據發給臨時工資,待明確職務后按本規定一條 (二)款2項確定工資,新工資標準的執行時間亦按本款上述原則辦理。 (三) 事業單位之間調動,機關、企業調入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工資確定。 1、已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工作或變更崗位后,調入單位擬在專業技術職務指標限額內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應按川職改[1991]8號碼文規定實行試用期,在試用期內,暫以本人原專業技術職務工資額為依據(一般低一檔職務工資)發給臨時工資。凡試用期滿次月,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其職務工資從聘任的當月起按所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比照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同等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確定,并補發試用期內原本人專業技術職務工資額與試用期發給臨時工資的差額。凡試用期滿月未聘任的,其職務工資按本人原專業技術職務的下一級職務,比照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同等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重新確定,并從試用期滿的次月起執行。 2、已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后,調入單位擬在專業技術職務指標限額內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應按川職入[1991]8號文規定實行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可按原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以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同行條件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額為依據(一般低一檔職務工資)發給臨時工資。凡試用期滿次月,聘任相應專業職務,比照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同等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工資額與發給的臨時工資的差額。凡試用期滿次月未聘任的,其職務工資按本人原專業技術職務的下一級職務,比照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同等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重新確定,并從試用期滿的次月起執行。 3、已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調入單位不能在專業技術職務指標限額內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而低聘的,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或變更崗位,其職務工資按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四川省人事廳《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職務變動人員工資待遇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川人工[1994]41號文)第二條(三)款1項的規定確定;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的調入事業單位的,先按原職務比照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同等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確定工資后,再以新聘任職務按川人工[1994]41號文第二條(三)款1項的規定確定的工資執行。未聘任的,其職務工資按本人原專業技術職務的下一級職務,比照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同等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重新確定。 上述人員確定的工資均從調入單位起薪之月起執行。 4、原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從機關、企業調入事業單位或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工作后,改作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其職務工資,按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四川省人事廳《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職務變動人員工資待遇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川人工[1994]41號文)第二條(二)款的規定確定。 (四)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人調動工作工資確定。 1、機關之間和事業單位之間調動的工人,如工種和崗位不變的其固定部分工資待遇一般不予變動;如工程和崗位變動的,比照調入單位(地區、部門)同工種(崗位)同等條件工人重新確定其工資待遇。 (五) 事業單位之間調動,機關、企業調入事業單位的人員,其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貼標準,由調入單位在政府人事部門核定的總額內確定。 (六) 從外省、市調到我省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文規定的原則,比照調入單位(地區、部門)同等條件的人員工資水平重新確定。 二、 體育運動員退役離隊后,其工資待遇按人事部、國家體委《關于印發體育運動員、教練員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人薪發[1994]12號文)第四條規定執行。 三、 調動工作人員的工資,由調入單位按本規定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辦理增加工資基金后,按管理權限審批執行。 四、 本規定從1994年3月18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