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河南省洛陽市邙山鄉土橋村村民王鳳興狀告鄭州銀基商貿城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一案,日前已由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鄭州銀基商貿城有限公司賠償王鳳興精神撫慰金15000元;向王鳳興賠禮道歉,如逾期執行,每日向王鳳興支付遲延履行金100元。
1997年初,原告王鳳興因在黃河小浪底工程上揭發外國的總工長在施工中偷工減料受到表彰,其事跡被新聞媒體報道后,成為聞名的小浪底英雄,受到贊譽。之后,鄭州銀基商貿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基公司)聘王鳳興為該公司終身員工再次受到媒體的關注。但到1998年9月1日銀基公司下文將王鳳興勸退,并限5日內辦理離崗手續,僅享受銀基公司榮譽職工稱號。9月3日,該公司主管人事工作的副總經理雷廣立在接受鄭州電視臺采訪王鳳興勸退一事時說:“據反映,這個人精神不太正常,跟正常人不太一樣,不是說他有精神病或者什么,好像有點缺心眼。”雷廣立的此番言語由鄭州電視臺予以報道,并被全國數十家報刊雜志轉載。原告王鳳興見到報道后,認為銀基公司侵害其名譽權,遂向法院起訴。
老城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銀基公司副總經理雷廣立受其公司辦公室通知,在工作時接受媒體采訪關于銀基公司勸退原告王鳳興一事,應屬職責行為。但雷廣立對原告王鳳興進行了具有明顯貶低其人格的評價,已構成侵害其名譽權。因此給原告王鳳興造成的精神損害,應當予以賠償,并書面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因雷廣立對王鳳興的人格評價是職責行為,所以,銀基公司應當承擔上述民事責任。
編輯:劉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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