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本來非常容易認定和解決的涉及工傷待遇的勞動爭議案,卻由于勞資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變得復雜起來。
今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北京希望電梯有限責任公司與原單位職工鄭秉均因工傷待遇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
據了解,鄭秉均原來在北京希望電梯有限責任公司從事臨時工作。1999年6月,由于在工作中操作砂輪設備時,砂輪蹦出,導致右眼受傷。經有關部門鑒定后認定,鄭秉均屬工傷,傷殘度為七級。事故發生后,由于北京希望電梯有限責任公司與鄭秉均未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所以勞資雙方對鄭秉均工傷前的工資待遇存在爭議。雖經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但電梯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北京朝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北京希望電梯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與鄭秉均訂立勞動合同,責任在電梯公司,法院對此種行為提出批評。
法院今天依據現有的證據,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北京希望電梯有限責任公司按月平均859.83元的工資標準支付鄭秉均工傷津貼,共計人民幣13757.28元(其中8820元已給付,另4937.28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紹說,北京市從1995年起在企業全面實行全員合同制。僅以朝陽法院收案為例,從1999年起,勞動爭議案中的工傷爭議案呈上升趨勢。如1999年全年僅為1件,而今年1月到4月20日就有5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個別勞動者在勞動中的安全意識較差,致使工傷事故屢屢發生;另一方面是由于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逐步增強,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這位法官在此提醒勞資雙方,都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辦事,絕不能將簽訂勞動合同視同“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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