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未向法院起訴,已發生法律效力而且確實有錯誤的仲裁書,可通過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對糾正后的仲裁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是否有向人民法院起訴權利問題,根據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當事人對糾正后裁決不服是否有申訴權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216號)規定,這要分兩種情況:(1)“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具體裁決意見等予以糾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決,當事人對裁決書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對仲裁裁決書中的筆誤,在制作該裁決書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補正后,若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僅就此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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