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2、35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制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其內容包括:
(1) 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單位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2) 申訴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3) 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
(4) 裁決的結果及費用的負擔;
(5) 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具體樣式和要求可參考勞動部制發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文書樣本》(勞部發[1994]27號)之"27"及其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