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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跳槽”跳出麻煩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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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24330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有道是人往高處走。為高薪、為發展、為了一個順心的工作環境亦或只是為了體驗一下“跳槽”而“跳槽”,已成為現代職場的常態。人們早已從道德的層面接受了“跳槽”的行為,而且只要跳的不是過于頻繁,用工單位大多也不會介意。但是,近來因“跳槽”而引發的訴訟案日漸增多,這不能不提醒要“跳槽”的人們注意,“跳槽”可以,但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加強契約意識,不可違約“跳槽” 小王和小李都是上海某大學九八屆畢業生,與上海市一家鑄造廠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若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應賠償單位違約金4萬元。去年5月,他倆向廠方提出辭職。 按照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小王和小李提前解除合同,應當賠償違約金。但兩人認為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是廠方故意刁難他們被迫簽下的,因此拒付。單位惱火了:為了吸引這兩名大學生來廠工作,廠方幫他們解決了戶口問題、免費提供宿舍,2000元的月工資大大高于一般職工,廠長甚至特批8000元作為他們的技術開發激勵金。所以單位堅持必須先付違約金,才能辦退工手續,雙方因此僵持不下,最后鬧到法院。 法院認為,王、李二人違約,當然應賠償違約金。而廠方扣檔不辦退工手續,會影響他們尋找新工作,給他們造成經濟上的損失,這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不論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均應在兩周內辦理退工手續并移送檔案。如果單位扣檔不退工的行為,導致勞動者經濟損失的,還要賠償。因此,法院最后判決王、李二人各賠償違約金2.5萬元,廠方則分別賠償兩人經濟損失1.1萬元和0.9萬元。可謂兩敗俱傷。 此案的審判長王安法官認為,勞動者有“跳槽的自由,可是同樣有遵守合同的義務。既然簽了約,就應當努力遵守。 現代職場風云多變,人們應該注意培養自己的法律意識、契約意識。求職時對用人單位擬定的勞動合同要認真研究,尤其對最低服務期限和違約金的約定更應慎重,如有異議要大膽明確地提出,不要留下糾紛苗子;協議簽訂后則應認真履行,不可隨意毀約。 二、光明磊落,不要損害原單位的利益 王某1999年畢業于西安一所大學,并于當年7月1日與某計算機研究所簽訂了為期6年的勞動協議書,后被安排在該所第十研究室工作。去年9月10日,王某瞞著單位與深圳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 即將去新單位報到的王某為了自己今后的“發展,竟利用還在原單位工作之便,趁晚上無人之機,多次從組長抽屜里盜取鑰匙潛入實驗室,從計算機上打印和拷貝了某課題組關于計算機模塊的邏輯圖及計算機設計方案、詳細設計說明等有重要內容的軟盤,并將這些重要資料帶回自己的住所。當年10月4日,王某帶著裝有秘密資料的皮箱從西安前往深圳公司報到,并將這些資料和圖紙藏匿在其深圳的住所。不久,研究所發現王某下落不明,其負責保管的圖紙、資料在離所前也未辦理交接手續,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后這些資料被追回,經鑒定,均屬秘密級資料。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以竊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其行為已構成了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遂于7月20日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2年。 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社會對公民的最基本要求,現在雖然許多單位或企業尚未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但要“跳槽”的員工也應自律,如果嚴重損害了原單位的利益,并非可以一走了之。 三、管理人員“跳槽”,慎重交接 曹某1997年8月到北京某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擔任生產部、技術部和銷售部經理等職務,參與公司重大實驗課題,了解并掌握公司從生產到銷售的全過程及新產品開發研制、銷售策略、定價標準等核心機密。 公司還曾派其去英國進行技能培訓,又聘請英國專家在國內進行84天的培訓。公司為兩次培訓共支付102200英鎊的培訓費和9732元人民幣的交通費、置裝費。 1999年10月20日,曹某在未與公司進行協商,未履行交接手續的情況下,給該公司董事長發去一份辭職傳真后,即到國內同行業競爭企業工作,并任部門負責人。 北京某保安器材公司于是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訴曹某單方違約“跳槽”,要求曹某支付培訓費及經濟損失、商業秘密損失費200余萬元人民幣。仲裁委員會認為,曹某所為,違反了《勞動法》、原所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以及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依據有關法規裁決曹某向訴方公司支付培訓費、出國培訓的機票、置裝費及勞動爭議仲裁處理費共計人民幣843127.17元。 管理人員同原單位的利害關系遠遠多過一般員工,所以管理人員跳槽前更要深思熟慮,妥善處理好各種相關協議,否則會因放任而為,背上沉重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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