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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剛工作需要注意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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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剛工作需要注意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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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5日,已點擊:23388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網友ABC問: 今年,我大專畢業后,好不容易被一銀行錄用,并被派到某營業點進行培訓。此銀行并沒有跟我簽任何試用期勞動合同,也沒有支付工資。3個月培訓期滿,該營業點的負責人告知我通過了培訓期,可以成為正式員工。但由于該營業點已經沒有空缺,我被派到40多公里外的另一個鎮上班。由于不能接受,我只好放棄此工作。3個月的勞動,沒有獲得一分工資。遇到這種情況,我應該怎么辦呢? 苗律師: 每年7月,大批學子從學校畢業,奔向社會,開始自己的工作、生活。但是大部分應屆畢業生由于是初次參加工作,對勞動法律法規不熟悉,一些畢業生又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只能受別人欺負而沒有維護自己的權益。 就這個案例,談談這些剛走出校園踏進社會的年輕人如何做才能盡可能得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 盡可能要求簽訂勞動合同 案例說:“……銀行并沒有跟我簽任何試用期勞動合同……”我們提醒應屆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是維護自己權益的最大體現。所以一進單位,無論是否存在試用期,就應該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很容易吃虧。如果有了勞動合同,銀行就沒那么容易將你派到40多公里外的營業部去上班。 關于你說簽訂試用期合同,其實這是一個普遍的誤解。勞動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必須含在勞動合同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這短短的一句話就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 工作了就要有工資 案例說:“……3個月的勞動,沒有獲得一分工資……”現實中確實存在一個普遍現象就是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員工勞動關系。工作了就應該有工資,即使是以試用期不符合條件為由解除也不能抹殺員工之前所付出的勞動。這就要求工作了幾個月就應該給幾個月的工資,工作了幾天就應該給幾天的工資。做到多勞多得,同時,用人單位支付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那單位這3個月是培訓難道也要給工資?不少單位會疑惑。回答是肯定的。培訓是單位要求員工做的,其本質與工作并無二異,對于員工來說他的工作只不過由完全付出勞動變成了增長知識,工作本質不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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