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案情介紹

2002年1月15日,張女士經朋友介紹進入甲公司從事倉庫保管員工作,月工資1000元,因為是朋友介紹,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由于張女士工作認真負責,甲公司每年給其加工資300元,到2007年1月15日張女士的工資已經增加到每月2500元。
2007年11月1日甲公司向每一位員工發出書面通知,統一要求公司現有員工在11月30日之前簽訂兩年期的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收到此通知后沒有在11月30日之前上交簽字的勞動合同,視為員工明確表示在2007年12月31日前終止勞動關系,公司同時向員工送達了兩份勞動合同文本。雖然張女士也收到了甲公司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和兩份勞動合同文本,并且在回執上簽了字,但是她之前聽說最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規定,于是認為甲公司是想規避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就沒有在公司限定的11月30日簽字上交合同,但仍然繼續上班。
2007年12月28日,甲公司通知張女士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到12月31日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要求張女士在12月 31日之前辦理交接;張女士置之不理,一直在公司工作到12月29日下午下班。
1月2日,2008年上班的第一天,張女士就到甲公司所在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申訴書,要求:1、與甲公司解除事實勞動關系;2、甲公司支付沒有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工作6年計72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每個月再支付2500元,計187500 元;3、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年,每年2個月計12個月的工資,每個月2500元,計30000元;4、甲公司承擔本案申訴人張女士的律師費40000元、仲裁費300元。四項請求合計25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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