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在遠離父母的一個城市工作,最近因母親生病,趙某向單位提出休假回家探親,卻被單位拒絕。趙某問以前每年都有探親假,今年為什么沒有?單位告訴趙某,他今年已在本地結婚成家,無權再享受探親假。趙某該怎么辦?
單位拒絕趙某休探親假的要求是違反勞動法關于勞動者休假權利的規定,是對勞動者休假權的侵犯。趙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同意休探親假。
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的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根據勞動法規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往返路費應由所在單位承擔。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往返路費應由所在單位承擔。如因工作需要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休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為20天。往返路費,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30%部分,應由用人單位負擔。另外,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職工探親路程假。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如休假期較短,可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可以看出,已婚職工仍然享有探望父母的探親假的權利,只不過是每4年享受一次。趙某所在單位以趙某已在本地結婚為由剝奪其享受探望父母的探親假的權利,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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