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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